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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财政厅、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攀枝花市契税适用税率的批复

  • 发文时间:2015-12-25 00:00

    生效日期:2015-08-01 00:00

  • 分类:契税

    时效:全文本有效

  • 有效范围:四川

出台部门:
其他机构
文号:
川财税[2015]19号

四川省财政厅、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攀枝花市契税适用税率的批复

川财税〔2015〕19号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 2015-12-25

攀枝花市人民政府:

  来文《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契税税率的函》(攀府函〔2015〕88号)收悉。根据《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109号)、《四川省财政厅、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》(川财税〔2010〕11号)规定,经研究,同意你市契税适用税率由4%调整为3%,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。

  此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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